健全分类评价体系 从源头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来源: 科技日报更新时间: 2021-08-04
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十条兼具针对性和实操性的主要工作措施,直面科技成果评价堵点难点问题。
两个月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要用好科技成果评价这个指挥棒,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
“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指导意见》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关键要解决好‘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的问题。”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司长解敏说,这为推动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指导意见》最大的亮点就是从需求侧入手,以科技成果评价为指挥棒,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李晓轩说。每一条举措都紧盯当前各方面反映科技成果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直接回应广大科研人员的诉求,体现了改革的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有望成为当前科技评价“破四唯”“立新标”改革的新样板。
树好评价风向标 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系统部署推进科技评价体系改革,聚焦“四个面向”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逐步确立。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磅政策密集出台,比如,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实施,下放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提高奖励比例、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等,带动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
“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新发展格局,国内国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为高质量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支撑。”解敏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
早在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对完善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提出了明确要求。三年来,“三评”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科技成果评价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还不充分,存在不适应高质量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的问题。
“我们调研发现,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科技成果的评价导向作用和价值发现作用发挥不够,对促进产出高质量成果和激励创新主体、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效果不充分。”解敏直言,多维度、分类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也不健全,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亟需深化改革加以破除。
在李晓轩看来,《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深入推进科技评价改革,重在解决成果评价导向问题,即如何从过于重视论文数量、项目承担数量等量化指标,真正回归到实际贡献、质量、能力等方面。
怎样从源头促进成果转化? 答好关键“四问”
解决好“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的问题,是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绕不过去的必答题。
“这四个问题围绕改革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关键核心要素而提出,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需从科技成果评价全链条通盘考虑。”国家科技评估中心研究员张春鹏说。
针对“评什么”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要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针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类型成果的特点和评价目的形成细化的评价标准,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具体到科技成果“谁来评”,《指导意见》亦有相应细则。“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市场、金融投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解敏解释说,要积极发展市场化评价,规范第三方评价,按照“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的原则,根据科研成果类型分别提出不同评价主体的要求。
那么,如何才能给科技成果“打好分”?李晓轩表示,一方面,要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健全科技成果评价流程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使成果评价能体现并符合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规律。
如《指导意见》所述,要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利用新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推广标准化评价。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正确看待成果价值,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解敏指出,《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拓宽应用场景,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成果评价结果,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
不搞评价标准“一刀切” 完善尽职免责机制
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呈现“量质齐升”的良好局面,但繁荣的背后暗藏隐忧。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的分类评价体系尚未建立,数论文、数专利等简单量化、重数轻质等倾向依然存在,部分科研人员重发表论文,轻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提出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但缺少具体标准,影响单位负责人决策积极性……
“建立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正是《指导意见》另一个亮点。”李晓轩说,对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不同类型成果选择不同的评价主体和专家,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意在从源头破除“四唯”指标。
李晓轩介绍,中科院在评价基础研究成果时,邀请国际国内顶尖专家开展同行评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是否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提出原创理论与方法、开辟新的研究领域等;在应用研究与技术研发成果方面,兼顾市场、社会和第三方评价,评价是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系统解决方案等。
如果说,完善分类评价体系是从源头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老难题,那么,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则从末端亮出硬核举措。《指导意见》第10条要求,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负面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需要按照国有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及评估、审批、备案、问责等多个问题。
“鼓励科研单位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在未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可免除科技成果交易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等方面相关决策责任。”张春鹏进而指出,文件从“限制”和“禁止”两个层面着手控制风险,消除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激发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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